关于查处违法使用旅游星级饭店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相关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一些未申请星级评定的社会饭店, 在饭店门厅、宣传资料、旅游网站、报刊等媒体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X星级饭店”或使用星级符号等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饭店业经营秩序,影响了我市良好的旅游业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饭店业市场,我市将对违法使用旅游星级饭店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禁未申请星级评定的社会饭店擅自使用“X星级饭店”的违法行为。《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同时,任何饭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用语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违反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旅行社合同管理,严禁旅行社在对外报价中采用“准X星”或“相当X星”等模糊用语进行推介宣传。旅行社安排游客住宿,应对宾馆、饭店的星级进行确认,首选旅游星级饭店,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应明确饭店星级水平,严禁使用“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模糊、攀附性的语言。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违法使用旅游星级饭店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整顿。凡有上述违法使用旅游星级饭店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饭店或旅行社,自接到《意见》起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自查整改,消除影响。
四、市旅游局将组织抽查,对违法使用旅游星级饭店标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将按照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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